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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,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、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,广受大众的青睐,不仅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,而且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;但是,民间借贷的随意性、风险性也造成诸多社会问题,在借款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之后,所有的法律风险均是由出借人在承担,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,借贷手续不完备,缺乏担保抵押,无可靠的法律保障,一旦情况有变,就极易引发民事纠纷乃至刑事犯罪。
为了能更好地处理该领域的案件,更好地为委托人提供服务,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在11月14日开展了关于“如何准确甄别套路贷”培训。
一、主要内容包括:了解套路贷
2019年4月9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联合印发的《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一条规定:套路贷,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假借民间借贷之名,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,通过虚增借贷金额、恶意制造违约、肆意认定违约、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,并借助诉讼、仲裁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、威胁以及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。
二、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
主观 | 客观 | |
套路贷 | 非法占有为目的 | 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“借贷”或变相“借贷”“抵押”“担保”等相关协议,通过虚增借贷金额、恶意制造违约、肆意认定违约、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,并借助诉讼、仲裁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、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。 |
民间借贷 | 基于双方意思自治 | 到期按照协议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 |
三、套路贷的常见手段
实践中,“套路贷”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:
1、物色特定目标
以未成年人、在校学生、退休老人、急需用钱的人等群体为重点对象。
2、制造民间借贷假象
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往往以“小额贷款公司”“担保公司”“网络借贷平台”等名义对外宣传,以低息、无抵押、无担保、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,继而以“保证金”“行规”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“借贷”协议或相关协议。按照虚高的“借贷”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,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,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,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“借贷”协议以及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。
3、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
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、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,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,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,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。
4、恶意垒高借款金额
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,有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会诱使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“借贷”协议或相关协议,通过“转单平账”“以贷还贷”等方式不断垒高“债务”。
5、软硬兼施“索债”
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“借款”的情况下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借助诉讼、仲裁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、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“债务”。
四、预防措施
1、借款人需要向小贷公司借款时一定要查询公司的相关资质和背景
2、借款人在参与民间借贷时一定要注意看合同,谨防到手现金“打折”、高额罚息、利滚利等霸王条款,避免自己陷入“滚雪球”式的陷阱。
3、借款人通过民间借贷方式来借款时最好将借款的材料都保存下来,并收集录音、视频等证据,以备不时之需。
4、借款人有借款需求时,要量力而行。如果需要贷款的金额较大可以向银行等正规机构进行贷款。